卢森佳、深圳市福兴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正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2739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森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兴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叶丽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云,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宇航,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森佳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福兴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8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森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及第一百七十四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卢森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卢森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罗映清审判员丁婷审判员何万阳
裁定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锦锦(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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