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建华与黄丽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正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9民初2190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黎建华,男,1981年6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新,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思,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丽娅,女,1985年4月**日出生,壮族,住址。
审理经过
原告黎建华与被告黄丽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9日立案。原告黎建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黎建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及陪审员
审判员刘静涛
裁判日期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及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嘉雯(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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