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齐德富电子有限公司与段某、深圳市中锂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齐德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5NE2W。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新,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段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告深圳市中锂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6305448F。
法定代表人段某。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齐德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某、深圳市中锂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齐德富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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