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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恶意散布谣言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商业发展到如此发达的今日,竞争也是非常激烈的。不少商家之间的竞争不仅在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售价低廉等方面,有些不法商家还可能会利用网络散播谣言诋毁竞争对手,从而达到占领市场的目的。但须知道这种行为是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需要承担责任。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规定的。由此可知商家恶意散布谣言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你遭遇其他商家恶意散布谣言导致自家商铺遭遇损失时,应及时保留证据,比如保留散步谣言网络信息、损失金额的证据等。找散步谣言的商家协商理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除了散步谣言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以下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6、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7、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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